3月30日,一对夫妇向两名外国人提供贷款,被控无照经营放债业务,但他们在法庭上拒不认罪。
51岁的Chang Cheong Chin和他31岁的妻子Niarini Situmorang被指控于3月30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在Pulai Jaya市借钱给Fatmawati Hilmi和Lisma。
该案件是根据1951年《放债人法令》第5(2)条文制定的,该条文规定,一经定罪,最高罚款10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5年,或两者兼施。
副公诉人Fatin Hosna Mohamad Zikri提议以1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Chang,而由于Niarini是在马来西亚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,因此没有保释。
两名被告都由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(NLAF)的律师EP sealasittan代表。
法官S. Punitha允许两名被告以每人7000令吉的保释金保释,并有一名担保人,除了Niarini必须将护照交给法庭直到案件解决的附加条件。
与此同时,根据1966年《护照法》第12(1)(f)条,Chang和Niarini还对另一项指控表示不认罪,指控他们持有另外四个人的护照。
据称,该罪行于3月30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在普莱查亚港发生。
对于该罪行,两名被告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,如果该法案没有规定其他处罚,如果罪名成立,可被处以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罚。
法院允许两名被告以每人5000令吉的保释金保释,并要求Niarini在案件结束前交出护照。此案的下一次审理定于5月24日。——马来西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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